民法总则解读㉟︱期间计算
第二百条[章樑1] 【期间的计算】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算。
第二百零一条【期间的起算】 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日不计入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
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自法律规定[章樑2]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第二百零二条[章樑3] 【期间的最后一日之一】 按照年、月计算期间的,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;没有对应日的[章樑4] ,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第二百零三条【期间的最后一日之二】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[章樑5] 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;有业务时间的[章樑6] ,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。
第二百零四条[章樑7] 【】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[章樑8]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[章樑9] 的除外。
[章樑1]《〈民法总则〉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》(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,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)对本条“年、月”的解释(P387),沿用了《民通意见》规定,与总则第202条不符。
[章樑2]《民诉法》第101条、《海商法》第97条第1款
[章樑3]《民法总则评注》(陈甦主编,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)提到以月、年为计算周期的非连续期间的计算问题。认为月按30日,年按365日计算。(P1450)
个人认为,月、年在此只是时间长度单位而非期间周期,这种约定实际是按日计算周期,应适用总则第201条第1款的规则。月年折算上按《民通意见》第198条第1款操作无不可。
[章樑4]31日,在2月、4月、6月、9月、11月无对应日;30日,在2月无对应日;29日,在平年的2月无对应日。
[章樑5]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
[章樑6]法院晚上不上班,是不是最后一日期间到法院下班的时间?开玩笑的。😀
[章樑7]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》(杜万华主编,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)认为,当事人对年、月约定不明的,依然可适用《民通意见》第198条第1款。(P773)
个人认为是错误的,关于年、月计算问题,总则第202条有明文,按“对应日”规则计算。
[章樑8]《公司法》会议召集期间;《担保法》各种担保期间;《票据法》付款到期日
《民法总则评注》(陈甦主编,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)认为,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标准、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算标准、知识产权权利存续期间的计算方法等。(P1456)
[章樑9]比如约定以半年、季、半月、星期、分、秒、农历等计算期间;以法定节假日为期间结束时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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