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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解读㉟︱期间计算

2017-10-07 章樑 法眼看天下

第二百条[章樑1] 【期间的计算】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算。


第二百零一条【期间的起算】 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日不计入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

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自法律规定[章樑2]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

第二百零二条[章樑3] 【期间的最后一日之一】 按照年、月计算期间的,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;没有对应日的[章樑4] ,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

第二百零三条【期间的最后一日之二】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[章樑5] 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
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;有业务时间的[章樑6] ,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。


第二百零四条[章樑7] 【】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[章樑8] 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[章樑9] 的除外。


 [章樑1]《〈民法总则〉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》(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,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)对本条“年、月”的解释(P387),沿用了《民通意见》规定,与总则第202条不符。


 [章樑2]《民诉法》第101条、《海商法》第97条第1款


 [章樑3]《民法总则评注》(陈甦主编,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)提到以月、年为计算周期的非连续期间的计算问题。认为月按30日,年按365日计算。(P1450)

个人认为,月、年在此只是时间长度单位而非期间周期,这种约定实际是按日计算周期,应适用总则第201条第1款的规则。月年折算上按《民通意见》第198条第1款操作无不可。


 [章樑4]31日,在2月、4月、6月、9月、11月无对应日;30日,在2月无对应日;29日,在平年的2月无对应日。


 [章樑5]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


 [章樑6]法院晚上不上班,是不是最后一日期间到法院下班的时间?开玩笑的。😀


 [章樑7]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》(杜万华主编,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)认为,当事人对年、月约定不明的,依然可适用《民通意见》第198条第1款。(P773)

个人认为是错误的,关于年、月计算问题,总则第202条有明文,按“对应日”规则计算。


 [章樑8]《公司法》会议召集期间;《担保法》各种担保期间;《票据法》付款到期日

《民法总则评注》(陈甦主编,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)认为,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标准、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算标准、知识产权权利存续期间的计算方法等。(P1456)


 [章樑9]比如约定以半年、季、半月、星期、分、秒、农历等计算期间;以法定节假日为期间结束时点等。


回顾:


民法总则解读①︱民法的渊源


民法总则解读②︱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


民法总则解读③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④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⑤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


民法总则解读⑥︱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


民法总则解读⑦︱监护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⑧︱遗嘱监护、协议监护、公职监护、意定监护


民法总则解读⑨︱监护人资格的取消与恢复


民法总则解读⑩︱宣告失踪及撤销


民法总则解读⑪︱财产代管人


民法总则解读⑫︱宣告死亡及撤销


民法总则解读⑬︱死亡宣告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


民法总则解读⑭︱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


民法总则解读 ⑮︱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


民法总则解读⑯︱法人的住所


民法总则解读⑰︱法人的清算


民法总则解读⑱︱法人设立人责任


民法总则解读⑲︱非法人组织


民法总则解读⑳︱个人信息保护


民法总则解读㉑︱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、成立、形式和生效


民法总则解读㉒︱意思表示的生效


民法总则解读㉓︱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


民法总则解读㉔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


民法总则解读㉕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的溯及力及法律后果


民法总则解读㉖︱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


民法总则解读㉗︱委托代理


民法总则解读㉘︱转委托代理


民法总则解读㉙︱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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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解读㉛︱见义勇为与紧急救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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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解读㉝︱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


民法总则解读㉞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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